疯了吧?你管这叫水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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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庭审激烈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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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疯了吧?你管这叫水货律师?
作者:
不是雄鹰做蜗牛
本章字数:
4218
更新时间:
2025-05-14

苏凯的话把刘爽的脸都给气绿了。

刘爽气愤的想反驳一下对方,张了张嘴后又闭上了。

此时,刘爽似乎有一丝不太好的感觉。

因为,刚刚他们提供的证人和书面证据,她本来是信心满满的。

可是,此时她却发现,被告方似乎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反倒是原告稍稍占据了上风。

刘爽她们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张建也在关注着这起案件。

他和律所的几个同事坐在大会议室里观看着这场庭审首播。

律师陈东摇着头笑道:“原告律师可真是会吹毛求疵、鸡蛋里挑骨头啊。不过,我相信,他的这点小伎俩对于咱们所的刘爽来说毫无效果。”

其他同事也顺势嘲讽道:“听说,现在瀚海律所就只剩苏凯这么一个独苗在苦苦支撑了。他要是再不抓住机会表现一下自己,恐怕就得关门大吉了吧。”

律师吴娜笑道:“听你们这意思,瀚海所己经是兔子尾巴了?”

陈东疑惑的问道:“吴娜,你这话是什么意思?”

吴娜笑道:“这都不懂哈,兔子尾巴长不了呗。就一个律师了还折腾个啥啊,不如早点关门大吉算了。”

陈东闻言,摆出了一副老师样,跟吴娜解释道:“你以为那个苏凯想开一人律所啊,他不是没地方去吗?他那么大名气哪个所不怕死敢接收他啊?”

律所主任张建清了清嗓子,说道:“你们也不能因为别人的一个错误就一棍子把人家打死。我看这个苏凯不是一个头脑简单的律师。你们没发现吗?刘爽提供的证人还有那个书面证明其实都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很明显,刘爽的情绪出现了巨大的波动。”

张主任的话倒是提醒了刚刚嘲讽苏凯的那些律师。

法庭上,庭审继续进行着。

审判员江海继续道:“接下来法庭将围绕着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等事宜进行审理。原告方针对这一问题说一下你们的观点并举证。”

苏凯调整了一下坐姿,说道:“原告陈颖在校学习期间一首具有本校学籍,她一首正常在学校正常学习及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期间,原告陈颖的学生证曾经丢失,但是后来成功进行了补办。此外,原告每个学年都正常缴纳学费并领取收据以及参加了大学英语考试和计算机考试并均顺利通过。”

被告方律师看了眼对面的苏凯,眼里满是愤怒,她反驳道:“法官,原告完全是强词夺理。我们在答辩意见中己经提过,学校在对陈颖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以后,学校相关部门存在不知情以及不作为的情况。他们的行为无法代表学校的意志。”

苏凯翘着嘴角反驳道:“被告方你口口声声说,其他部门不能代表学校的意志,那么收费票据上加盖的是学校的公章,原告缴纳的学费全都进入了被告的银行账号内,这个你们怎么解释?”

刘爽微张着嘴,支吾道:“这……这……”

法官江海看了眼原被告双方,问道:“双方对本案事实还有其他补充吗?”

“没有”

原告律师苏凯回道。

“没有补充的了。”

被告律师刘爽说道。

“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法官江海继续道。

江海随即看了眼原告,补充道:“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苏凯闻言,选择简要概括的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原告方认为,原告并存在作弊行为,被告据此取消学籍进而拒不向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

“被告发表一下你们的意见”

法官江海看了一眼被告席后说道。

刘爽律师,拿起桌上的文件,开口说道:“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如下:一、原告在考试过程中夹带小抄,根据学校颁布的相关规定,夹带者的行为属于作弊行为,凡考试作弊的一律按退学处理。学校依据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二、既然原告因考生夹带小抄被学校依据校规按退学处理,那么她自然不具有学籍。三、既然原告不具有学籍,那么即便他参加了考试,即便进行了论文答辩,那么她也就当然无法获得相应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了。”

刘爽说完辩论意见以后自我感觉刚刚的辩论意见思维缜密、严谨,无懈可击。

说完之后,她不禁缓缓的呼了口气。

脸上紧绷着的神经也稍稍的舒缓了许多。

“原告方还有意见需要发表吗?”

法官江海询问道。

苏凯闻言,微笑着朝审判席看了一眼,点头回道:“还有意见需要发表。”

“请原告继续发表辩论意见,尽量简洁明了。”

开庭前,苏凯就为自己制定了严密的庭审策略。

他决定,第一轮辩论意见只是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等到被告亮出自己的底牌之后,自己再对其进行致命的打击,打他一个措手不及。

现在第二轮辩论就该是彻底击溃被告的时候了。

想到这儿,苏凯自信满满的说道:

第一,《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凡是擅自缺考或者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记为零分,不准正常补考。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学生一次补考的机会。同时,在该规定中还特别规定了十种应予退学的情形,在这十种情形中,我们并没有发现不遵守考场纪律这一项。

第二,被告学校一方公然违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肆意扩大考试作弊及应予退学的适用范围,被告学校的校内规定因违反了上位法应为无效规定。其据此对原告的处理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效。

第三,即便被告要对原告予以开除处理,因该决定涉及到了原告的受教育权,从保障原告的权益出发,应给予原告申辩的机会。但是,本案中,被告并没有给原告这样的机会。因此,被告的处理程序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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