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了吧?你管这叫水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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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什么?被告竟然对原告提起了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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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疯了吧?你管这叫水货律师?
作者:
不是雄鹰做蜗牛
本章字数:
3284
更新时间:
2025-05-14

京沪市江湾区人民法院。

这天是王浩诉京沪市铁路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的日子。

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苏凯和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张彦海早早便来到了第13审判庭。

原被告律师分别坐在了各自的席位上。

苏凯坐在对面都能感觉到张律师那强大的气场所带来的压迫感。

书记员见原被告均己到庭,她起身开始宣读法庭纪律。

“(一)所有到庭人员均应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三)开庭时,所有人员均须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实施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西)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随意走动。”

……

“全体起立”

书记员转身面向审判席入口,说道:“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的话音刚落,只见两男一女三名法官,身着法袍走向审判席。

苏凯知道这三名法官。

他们都是来自民三庭的法官。

男法官叫李家富,是民三庭的庭长,法学博士,审判经验丰富,是全市法院系统的审判专家。

两位女法官,分别叫刘岩和杨玲,她们两个都担任民三庭的副庭长。

三位法官入座后,审判长李家富用那带有磁性声音宣布:“大家请坐。”

审判长李家富敲响法槌,“江湾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京沪市铁路分局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李家富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同我右手边的刘岩和左手边的杨玲两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由刘芳担任法庭记录。”

“任何一方认为合议庭组员或书记员存在回避的情形,有权向法庭申请回避。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苏凯回道:“不申请”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张彦海回道:“不申请”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苏凯闻言,微微调整了一下坐姿,声音洪亮的宣读道:

原告的诉讼请求共三项:

1、要求被告京沪市铁路分局向原告退还收取的一块钱厕所费。

2、要求被告京沪市铁路分局向原告赔礼道歉。

3、要求被告京沪市铁路分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购买了杭城市至京沪市的8346次列车的车票,票价为236元。

当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京沪市火车站下车。

期间,原告因尿急想进入京沪市火车站内的厕所。

让原告意外的是,车站工作人员竟要求原告必须支付一块钱的费用,否则就不允许进入厕所。

原告迫于无奈,在不自愿的情况下向车站工作人员支付了一块钱的厕所费。

事后,原告向车站工作人员索要了厕所费票据。

原告认为,原告己经购买了火车票,理所当然的应该享受火车站提供的各项服务。

被告方强行向原告收取一块钱厕所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供两份证据:

证据一:车票一张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己经与被告建立起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证据二:收据一份 证明目的:被告违法向原告收取一块钱厕所费。

“下面请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方律师张彦海正襟危坐、气定神闲。

在听到审判长的指令后,非常儒雅的答辩道:

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毫无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被告的收费行为有着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

它的法律依据就是京沪市物价局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批准的,属于合法的收费行为。

因此,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方的两份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但是,被告认为这两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李家富看了眼被告律师,问道:“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补充?”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决定提起反诉”

被告方律师张彦海此话一出,审判席上的合议庭成员和原告律师苏凯都怔住了。

苏凯闻言,明显感觉不淡定了。

什么?被告竟然对原告提起了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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